曲阳县交通局,公安局
对李俊钦肇事逃跑一案的
裁决书
1985年9月22日上午,阜平县平阳乡山嘴头村社员韩文卿先后向交通局,公安局报案称;“1985年9月19日下午五时许,其弟韩台子在定阜公路曲阳灵山镇东燕川东口处被一汽车撞伤(肇事司机已驱车逃跑),后经105医院,河北省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伤者于次日凌晨五时三十分死亡,要求速查此案,严惩肇事者”。我们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经查:
肇事司机李俊钦,男,现年40岁,党员,汉族,系定县东丈村人。
该人自幼读书。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五年在部队服役,一九七六年参军工作在保定运输公司一队任司机,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因肇事逃跑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肇事逃跑经过和认定的根据是;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阜平县平阳乡山嘴头村杜员韩台子骑自行车沿定阜公路由曲回阜,行至曲阳县灵山镇东燕川村东口处,被一保定运输公司一队的一辆罗曼型汽车撞倒致伤,后经一〇五,河北省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五时三十分死亡。司机肇事后在场人呼喊出了事,肇事者当即减速后驱车逃跑。经查;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保定运输公司一队途径定阜公路的罗曼型汽车共三辆,其车牌号码和自编车门号分别为;32-20506,车门号1-053、32-20706,车门号1-071、32-20713车门号1-064,前二辆车是于当日十二时许由曲阳出发沿定阜公路前后同行去山西,于当日下午三时四十分到达阜平。第三辆车是由司机李俊钦驾驶于当日下午二时许从保定先沿保阜到灵山后改沿定阜公路去山西,于当日下午七时到达阜平,当晚上述三辆车的司机均住在阜平汽车站(李俊钦在驾驶室度夜),根据调查证实,肇事车是保定运输公司一队的32-20713罗曼车,肇事司机是李俊钦,其根据是:
一、据现场知情人证实,在今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左右在前方50米处见一骑自行车人由东向西,与同向而驾来一辆天蓝色齐头带托挂汽车,同一方向行驶,汽车在超越骑自行车人后,发现骑车人和自行车倒在公路上。同时见肇事车左边车门上书有河北保定运输公司和自编号1-xxx号。
二、根据调查证实肇事车系保定运输公司一队罗曼型汽车无疑,但其32-20506号、32-20706号罗曼车从通过肇事现场的时间和数量均已排除,而李俊钦驾驶的32-20713罗曼车,该车通过肇事现场的时间(按出发和到达平均时速计算,于肇事时间一致。
三、肇事车肇事后曾减速行驶,李俊钦亦供认在行至肇事现场后曾减过速。其交待与查证情况相符。
四、调查证实韩台子被撞伤后一个半小时内无同样型号汽车通过,而李俊钦交待其驱车途径东燕川村东口时见有一伤者躺在路面,肇事现场停放有几辆自行车查无其事,显然是李俊钦为了推卸责任,而制造假象企图嫁祸于人。
五、李俊钦到达阜平后有屋不宿,而在驾驶室内度夜。
上述情况证明李俊钦就是肇事逃跑者,其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此次肇事是托车所撞,经研究决定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除对李俊钦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外,赔偿死者韩台子经济损失3170元。
以上裁决,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河北省交通管理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曲 阳 县 交 通 局 章
曲 阳 县 公 安 局 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地区公安处
地区监理所